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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政部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细则
时间: 2013/6/13 15:02:53     来源: 博天人才     点击: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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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网站推出《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的规定。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了解到,今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推荐3次以上就业机会,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实现就业的,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登记失业困难应届生

  可获最长半年的生活补贴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广东省人社厅昨日介绍,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出台29条措施。其中针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推荐3次以上就业机会,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实现就业的,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各承担50%。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申领发放程序。各高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2013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五、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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